各市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晋环大气〔2020〕76号)文件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备案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以《关于报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的函》(晋环函〔2021〕27号)正式函告我委。依据该函所列企业名单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见附件),经研究,现将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名单以晋环函〔2021〕27号附件《山西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统计表》为准。统计表中已明确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指标要求的,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三项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不加价。
二、未达标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加价,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晋环函〔2021〕27号所列企业名单、备案情况及上述加价标准,按照抄见的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三、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晋环大气〔2020〕76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
这家伙太懒了,什么也没留下。